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行业规范与管理> 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工作行业自律公约

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工作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22-10-31 14:52:35 阅读:1124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工作行业的自律意识,规范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工机构”)的相关行为,保护社会工作者、社工机构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工作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工作行业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和维护本公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自治,创造良好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 本公约列明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行为、社工机构运营的相关标准。

第四条 本公约所指的社会工作者,是指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上任职的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能力的工作人员。其任职的单位为:社会服务机构、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需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相关单位等。

第五条 社工机构要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的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

 

第二章 社会工作者 

第六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价值伦理守则。

第七条 热爱社会工作专业,敬业乐业,无私奉献,助人自助。

第八条 积极学习,努力进取,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 坚持以人为本,平等对待服务对象。坚持个别化、尊重、接纳、非批判、案主自决等原则,做好服务对象的相关工作,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条 以合法正当的途径与服务对象接触,做到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与服务对象的专业关系,谋取私人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自觉维护机构的形象和声誉,保护机构的合法资产,做好机构内部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有效沟通、平等互助、资源共享的处事原则,信任支持同事开展工作,促进工作过程中的共同成长。

 

第三章 社工机构

第十三条 承担行业职责,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第十四条 运用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依法依章、依照业务流程开展有效服务。遵守行业标准,履行服务承诺。保证专业服务质量,持续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遵循职业伦理规范,严守专业保密制度,尊重服务对象隐私。

第十六条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智力成果,不违法、违规抄袭或盗用他人成果。

第十七条 不投机取巧,不弄虚作假。不诋毁、贬损同行。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举报业内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积极开拓社会资源,合法合规使用资源,不得滥用社会资源。

第十九条 保证提供社工服务的工作人员的专业资格。

第二十条 建立平等互信的员工工作关系,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各项合法权益,不无故拖欠工资,不限制从业者正常流动。

第二十一条 规范机构管理和财务运作,合法合规使用资金,按规定公开财务审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社会工作者或社工机构,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工作者协会将视情况轻重,给予书面劝诫、公布其不良信息、行业通报批评等处置。对于严重违反本公约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会员,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工作者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当接到有关投诉时,由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工作者协会理事会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需要开展调查,如决定开展调查,则在10个工作日内组建调查小组开展工作,调查小组人数为5人或7人,调查小组半数以上为理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且小组包含1名律师。调查小组原则上在30天内完成调查报告。相关调查人员须对投诉人所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二十四条 调查报告需获得理事会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最终由理事会对调查结果作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工作者协会制定、修改、监督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工作者协会2019年1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Copyright © 2021 顺德区社会工作联合会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49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