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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工作联合会, 英文名称为 SHUNDE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缩写为 SDASW

第二条 本会是由顺德区致力于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与社会工作紧密相关的法人单 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为民解困和助人自助为己任, 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行业化建设,开展社会服务, 推进社区建设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的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近良居委会近良路德元二巷14号8、9室。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社会服务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三)组织推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搭建我区社会服务与国内外社会服务组织的交流与学习的平台;

(四)促进我区工商界和社会服务界构建良好的伙伴合作,协助公益慈善组织拓展资源及增强提供社会服务的能力,推广及支持我区社会企业发展;

(五)动员和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推动会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六)引导会员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开展自律与诚信活动;

(七)举办社会服务论坛、评选、表彰等活动;

(八)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维权、代办相关事项等服务;

(九) 编辑出版社会服务刊物,借助网站、微博、微信等宣传平台,定期发布我区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状况,及时宣传政府社会服务有关政策和社会服务建设成果;

(十)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与社会服务相关的工作及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公益慈善类或社会服务类团体;

(二)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服务类或民政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依法登记注册的基金会;

(四)以提供社会服务或社会研究为主要业务的其他法人组织或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可委任二人为其确定的正式代表,并有权随时更改其代表,委任及更改须书面通知本会;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及查阅相关会议记录;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及享有本会服务、设施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协助本会完成相关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单位300元/年,理事单位1000元/年,自2015年起交纳);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及有关材料,提出工作建议;

(六)会员如改动机构名称、目标、宗旨等情况,须以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三)单位言行引起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


第四章    组 织 结 构 和 负 责 人 产 生 、 罢 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正副会长和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事会会议纪要等重要资料必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监事签名,并通过邮件等形式发给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备案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理事会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 产 管 理 、 使 用 原 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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